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新余高新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新余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一)袁河新余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定 袁河新余高新区段包括袁河南堤(4级)、城东堤(4级)、袁河北堤(5级)及其他无堤防河段,其中袁河南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城东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袁河北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其他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孔目江新余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定 孔目江新余高新区段包括城东堤(4级)及其他无堤防河段。其中城东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其他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 法律禁止行为 1. 禁止在河道(湖泊)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 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 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 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