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渝水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渝水区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一)袁河渝水区段管理范围划定 袁河渝水区段包括袁河南堤(4级)、城东堤(4级)、袁河北堤(5级)及其他无堤防河段,其中袁河南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城东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袁河北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其他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孔目江渝水区段管理范围划定 孔目江渝水区段包括孔目江西堤(4级)及其他无堤防河段。其中孔目江西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其他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三) 法律禁止行为 1. 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 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 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 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一)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北湖、西湖、长林湖、晚晴湖、百花湖湖泊划界管理范围线的确定为无堤段管理范围线, 无堤段水面面积100km2以下的湖泊,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 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 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 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 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 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三、省袁惠渠灌区渝水区灌片管理范围划定 (一)管理范围划定 袁惠渠灌区渝水区灌片总干渠道、北干渠道、南干渠渠道及渠道泄洪道设计开挖边线或者堤脚外设计边坡5米内以及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内为管理范围;中型主体建筑物上下游各150米内,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内为管理范围;小型建筑物,以其边墩翼墙或者外边缘20米内为管理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 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 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 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5. 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6.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特此公告!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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