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解读《盐山县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解读

2019-08-22 00:00:00 来源:盐山县人民政府网站(盐山政务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盐山县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一、整治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
     二、整治内容
    (一)围标串标和标后不履约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标后不履约行为:
    (1)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
    (2)项目经理或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违规变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
    (二)违法发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三)施工转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施工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按照挂靠认定查处: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四)违法分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五)挂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六)违法违规施工问题
    违法违规施工认定标准: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
    (七)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
    重点排查注册人员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八)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未安装生物识别考勤终端设备;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实现人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的;
    3.未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的;
    4.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垫资施工的。
    三、处罚措施
    (一)存在围标串标和标后不履约行为的处罚措施
    1.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0000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6.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标后不履约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标后不履约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措施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措施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承包单位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应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通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4.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四)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挂靠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挂靠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处罚措施
     1.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
     2.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不到位处理措施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和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七)将查处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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