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使用的44306.04平方米(折合66.4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利用。 二、同意注销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临尧国用(2005)第142601G0103054号)号);同时终止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使用的44306.04平方米(折合66.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补偿价格1571.76万元和地上附着物价格774.3883万元,两项共计2346.1483万元给予补偿;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土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 四、收回的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利用。 五、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54号)精神,将该宗地出让后的纯收益计提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剩余部分返还用于职工安置。 特此批复 尧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