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厂区部分土地授权经营的意见》(晋国资规划函〔2018〕229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临汾钢铁有限公司解除厂区部分土地授权经营的函》(晋国土资函〔2018〕689号)之规定,批复如下: 同意收回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证临国用(2006)第391号授权经营土地面积26960.24平方米(折合40.44亩)和土地证临国用(2006)第393号授权经营土地面积30643.90平方米(折合45.97亩),共计收回授权经营土地面积57604.14平方米(折合86.41亩)。 二、终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证临国用(2006)第391号授权经营土地面积26960.24平方米(折合40.44亩)和土地证临国用(2006)第393号授权经营土地面积30643.90平方米(折合45.97亩),共计收回授权经营土地面积57604.14平方米(折合86.41亩);收回后剩余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收回授权经营土地面积57604.14平方米(折合86.41亩),作为尧贤路南延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使用。 四、收回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由尧都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区政府2020年6月28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给予补偿。 特此批复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