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丰城市城区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减少黑烟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7号)、《江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环大气〔2019〕4号)、《宜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宜环大气字〔2019〕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城区部分区域禁止黑烟车上路及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可视污染物(蓝烟、黑烟等)的机动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车、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打桩机、起重机械、凿岩机械、旋挖机和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禁止使用区划定范围 (一)第一阶段划定范围:外沙岗--丰城九中--龙光东大道--剑桥大道--昌吉赣城际铁路沿线--清丰山溪--和合南路—龙光大道--沿江路--外沙岗所围区域,面积为37.6平方公里,见附图绿色框覆盖区域,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第二阶段增加范围:包括火炬四路--赣江--火炬大道-高新九路--火炬四路所围区域,面积为12.4平方公里,见附图橙色框覆盖区域,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城区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总计48.0平方公里。 三、禁止使用区管理规定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禁止使用区内道路通行。 (二)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使用。 (三)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国二及以上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 (五)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监管举措 (一)剑光街办、剑南街办、河洲街办、孙渡街办、尚庄街办、龙津洲街办、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区内黑烟车上路行驶,以及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和超标排放的国二及以上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对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市城管局负责市政道路施工场地的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分局负责对道路施工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市水利局负责对河道、沙厂的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施工的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市交警大队负责对全市黑烟车超标排放车辆进行依法取缔;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区内黑烟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查、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止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禁止区内黑烟车上路行驶、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和超标排放的国二及以上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举报。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五、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丰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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