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2018年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公告

2018-04-23 10:32:24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奉新县2018年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公告

  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8〕8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我县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即: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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