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棚)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9-06-11 09:41:56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前,我县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棚)现象比较突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禁止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从即日起,将在全县范国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棚)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摩托车、电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棚)属于改变车辆结构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从即日起,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店和维修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安装遮阳伞(雨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安装遮阳伞(雨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所有非法安装遮阳伞(雨棚)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请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遮阳伞(雨棚)自行拆除到位。6月21日起,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将上路开展集中整治,对未拆除遮阳伞(雨棚)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驾驶人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依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敬请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积极配合拆除遮阳伞(雨棚)工作,凡阻(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同时抄告县纪委监委。

四、全县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拆除摩托车、电动车遮阳伞(雨棚)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按时主动拆除到位。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奉新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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