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报经上级批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级,具体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适用范围以及税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级土地:东至靖安县石材厂,南至南门外老樟树下,西至靖安县自来水厂,北至罗湾电厂范围内所有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年。 二级土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三级土地:建制镇,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2018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