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上高县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上高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河道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上高县河道管理范围界定 上高县锦江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上高县锦江河道现状有堤防或现状无堤防规划有堤防左岸有锦漳东堤、锦漳西堤、官洲堤、锦耶北堤,右岸有华阳堤、光明堤、新华堤、锦塔堤,均为5级堤防。管理范围为堤背水侧堤脚线(压浸台)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上高县锦江河段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方向延伸3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公告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