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县所有农贸市场禁止得交易、销售和宰杀活禽、野生动物,严格落实“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2.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白条禽,须在指定的临时屠宰点屠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3.全县所有流动厨房、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全部暂停经营中餐、晚餐;各类茶楼、咖啡厅、酒吧、KTV、夜宵、烧烤、奶茶店等餐饮单位暂停营业。开业时间另行通知,请各餐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到位,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4.各商场超市、个体经营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实施价格欺诈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5.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请及时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治、排查。 6.社会各界发现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县政府办 县市监局 县商务局 2020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