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鹤鸣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2017-05-08 08:00:00 来源:上高县人民政府 作者:作者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上高县委上字〔2017〕2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陈鹤鸣同志为县商务局局长;

冷报田同志为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黄虎生同志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黄细吉同志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正科级,列仇思伟同志之前);

罗忠才同志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卢晓宝同志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金凡同志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冷卫军同志为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袁四牯同志为江西镜山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桂林同志为县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员;

熊凯同志为县公安局副局长;

晏春华同志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黄世云同志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晏雪涌同志为县公安局敖阳派出所所长;

黄友生同志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罗斌同志为县公安局锦江派出所所长;

姚祥展同志为县公安局田心派出所所长;

李冀勇同志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

晏冰新同志为县公安局敖山派出所所长;

刘永锋同志为县公安局徐家渡派出所所长;

李立同志为县公安局泗溪派出所所长;

江绍平同志为县公安局蒙山派出所所长;

李喜生同志为县公安局新界埠派出所所长;

刘建平同志为县公安局塔下派出所所长;

甘平同志为县公安局翰堂派出所所长;

晏帮圣同志为县公安局野市派出所所长;

邓军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曹伟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伏全安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

邹学文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港中队中队长;

曾佑兴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泗溪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冷征宇同志为县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东升同志为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冷报田同志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职务;

卢晓宝同志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金凡同志的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冷卫军同志的县公安局塔下派出所所长职务;

袁四牯同志的县财政预算外中心主任职务;

熊凯同志的县公安局敖阳派出所所长职务;

晏春华同志的县公安局翰堂派出所所长职务;

黄世云同志的县公安局锦江派出所所长职务;

黄友生同志的县公安局敖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罗斌同志的县公安局田心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冀勇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港中队中队长职务;

晏冰新同志的县公安局徐家渡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立同志的县公安局蒙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江绍平同志的县公安局新界埠派出所所长职务;

曹伟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职务;

陈小林同志的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邓果英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黄晓青同志的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黄湖明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

黄琦琮同志的县公安局泗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熊绍峰同志的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回县公安局工作,保留正科级待遇;

戈绍忠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镜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勇同志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赵子明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谢光华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泗溪中队中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李国平同志的县商务局局长职务;

晏桂忠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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