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扬尘治理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约谈,对不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的,将依照《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特此通告
铜鼓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