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道路出入口及中心城区 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0-02-10 16:36:52 来源:铜鼓县人民政府 作者:作者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  为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全县道路出入口及中心城区实施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自2020年2月11日0时起,各种社会车辆原则上从铜鼓出口(温泉)进出。全县道路路口及中心城区除以下车辆外的其他机动车限制上路行驶:

  1.医疗救护、消防救援和应急抢险等特种车辆;

  2.运送医疗器械、药品、医用防护用品、生活物资等车辆(不含运送活禽和野生动物车辆);

  3.运输蔬菜水果、水产品及冷冻食品等民生物资物流运输车辆;

  4.运送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油、气、热等相关物资车辆;

  5.军用车辆、执勤执法车辆和执行防疫工作的车辆;

  6.持有园区及所属乡镇(场)相关证明的运输工业、农业生产物资车辆;及持有园区管委会证明的复工企业运输员工车辆。

  7.垃圾清运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殡葬车。

  8.参与疫情防控以及保障企业运行必须的工作人员车辆。该类车辆由县直部门单位、乡镇(场)统一向县防控指挥部申请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9.因病人复检、透析、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看病就医人员,由路面现场执勤人员核实确定后,允许临时通行。

  10.需驾车离县的,须到所在村(社区)开具同意出行证明,出行证明当日有效并需注明出行线路(急救送医等应急情况除外)。

  11.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需持有铜鼓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通行证通行。

  各乡镇场、社区管委会务必认真抓好落实,小区、村各级卡点从严车辆管控,无相关证明的一律不予放行。对违反以上交通管制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理。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本通告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铜鼓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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