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宜春市医保定点医药 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12-25 08:00:00 来源:铜鼓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省医保局关于〈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宜春市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表的请示〉的批复》及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有关精神,现对申请宜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如下:

凡是正式运营3个月后的社会办医药机构、公立医药机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向当地医疗保障局提出医保定点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20年1225日至2021113日17:00时止。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健委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健委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具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与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对接。门诊和住院费用能通过医保接口进行结算,并能按规定格式打印医疗收费票据。

(二)申请定点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8.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与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购药费用的结算,能按要求打印结算票据,票据均能注明药名、数量、单价。

三、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的材料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信息表;

6.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药品品种和价格收费清单;

7.年度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和服务就医人员名单;

8.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说明材料;

9.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材料: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附件4)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如实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3.从事药品服务人员信息表,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6.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7.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说明材料;

8.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宜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95- 3219166铜鼓县医药机构提交申请及评估材料受理地点:铜鼓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股(行政大楼540室),联系电话0795-7178395。医药机构提交申请及评估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3日17:00时止。请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自愿按规定及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本次不予受理。

四、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如实向当地医疗保障局提供申请材料(中心城区的医药机构申请定点评估由袁州区统一受理,市本级不再受理评估申请),按照上述要求及顺序装订成册2份,外页用虎皮纹纸包装(药店的用蓝色的,机构的用红色的),1份提交医疗保障局,1份自留备查。各地医疗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证件原件由申请人带回。宜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评估组,并具体组织相关评估工作。

附件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附件3: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附件4: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附件5: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附件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xlsx附件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xlsx附件3: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xls附件4: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1)(1).xls附件5: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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