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第一批赋权乡镇事项业务培训会召开

2020-06-22 10:34:54 来源:铜鼓县人民政府 作者:作者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6月19日,县营商办牵头组织编办、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就铜鼓县第一批赋权乡镇事项开展了业务培训,全县9个乡镇的68名基层业务人员参加。

   会上,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教体局等12个县直部门针对赋予乡镇的55项行政审批执法事项的办理程序、注意事项依次进行授课,同时发放了相关业务资料。会议强调各乡镇要尽快开展各项赋权事项业务,尽快提高业务能力水平,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各乡镇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会后,培训学员反映此次培训有针对性、很及时,特别是对基层如何开展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后一定会把此次培训所学,积极贯彻落实到业务工作中去,提高办事效率、提升营商环境。

铜鼓县赋予乡(镇)第一批

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

  

 

序号

权利事项名称

主要依据

权限类型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发布,第676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行政许可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2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发布,第676号修正)

行政许可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3

乡村兽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行政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4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5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6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7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8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9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0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1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2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3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4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5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6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7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8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19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20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676号修改)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水利局实施

21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22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23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卫健委实施

2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卫健委实施

25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卫健委实施

26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卫健委实施

2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行政处罚

县卫健委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卫健委实施

28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666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市监局实施

29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666号令修订)

行政处罚

县文广新旅局

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文广新旅局实施

30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行政给付

县民政局


31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实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行政给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2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行政给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3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行政给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4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

行政给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5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

行政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36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

行政确认

县民政局


37

就业失业登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06号)

行政确认

县人社局


3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

行政确认

县人社局


39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行政确认

县卫健委


4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

行政确认

县卫健委


41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7号)

行政确认

县人社局


42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行政确认

县人社局


43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

县城管局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44

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行政检查

县水利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水利局实施

45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水利局实施

46

在河道范围内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行政强制

县水利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水利局实施

47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强制

县城管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48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城管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城管局实施

49

对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

50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强制

县城管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任由县城管局实施

51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行政强制

县农业农村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

52

对违反渔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社区管理范围内仍由县农业农村局实施

53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仍由县自然资源局实施

5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行政给付

县卫健委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

55

中考加分(农村二女户和独生子女对象加10分)

《关于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

和农村独生子女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生协办字〔2004〕4号)

行政奖励

县卫健委

省指导目录清单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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