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范,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樟树市教育体育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 2.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教育体育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教育体育事业的发展。 3.研究、指导教育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监督落实教育体育政策,统筹安排教育体育经费,规划指导学校建设。 4.由政府授权行使并对学校德、智、体、美、劳教育进行检查、督导和指导的职能。 5.统筹规划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培养提高工作。搞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负责教育体育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6.按干部管理权限,搞好教育体育干部考查、任免报批、岗位目标考核。 7.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德育教育、卫生、美育和国防教育。 8.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管理和学生管理,搞好普法、公民道德教育。 9.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职责具体事项 (一)行政许可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体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2.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5.对违规办园的处罚。 6.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7.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8.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 1.教育督导。 三、主要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8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6.《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通过监督检查或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机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 2.调查取证。在案件核查或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3.审核决定。承办科室将处罚建议报市教体局主管负责人,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依据情节,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 4.执行 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要有文字、音像材料记录,并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录入公示相关信息。 五、监督途径 为严格依法执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樟树市教育体育局实施在政务公开网站和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并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795-7160705,0795-7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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