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19 08:00:00 来源:樟树市人民政府 作者:樟树发布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樟树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西堡桥,西至晏公堤,南至盐城大道,北至赣江)。

(二)全市工业园区范围内。

(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福利院、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火车站、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8.陵园、公墓区除葬礼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影响和带动周边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朋友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对违反禁燃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 110。

特此通告

 二0二0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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