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摘要)

2020-02-20 08:00:00 来源:樟树市人民政府 作者:樟树发布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实施主体

  我市市属各国有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市直有关单位。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免除2020年2月、3月、4月三个月租金。
2、对免除三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或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存在间接承租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经营性房产情形的,转租人不能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有企业的,按照上述第1、2点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四、办理流程
1、摸底
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举报电话等。
3、受理
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应根据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795—785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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