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11时50分许,邹女士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电动车(果色,欧派品牌),在宜黄县凤岗镇沿江路通济桥处与方先生驾驶的赣F皮卡车(灰色,江铃品牌)相撞,造成邹女士受伤(伤情轻重暂不明)且电动车受损(受损价值暂不明),皮卡未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事故双方直行通过该路口时均为按照规定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 来源:宜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黄淑珍 责编:孙 巧 监制:刘晓刚 胡敏佳 总监制:刘文建 热线电话:0794--7611988 投稿邮箱:yhgbds@163.com (欢迎来稿,文责自负) 风里雨里节目里我们等你 扫描二维码关注宜黄之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