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衡水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衡水市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衡水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传真:2026055 电子邮箱地址:faguike2011@126.com 通讯地址: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衡水市育才南大街369号,邮编:05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衡水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衡水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制定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