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衡水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8-08-15 10:34:53 来源:衡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不同意见的立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工作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客观公正地解决立法矛盾,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

  市人民政府立法协调时,可以请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必要时报请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争议较大,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倾向性意见报请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并确定公布形式,撰写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写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和争议问题倾向性意见以及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事项的依据。

  起草部门负责修改过程中的文稿印刷等项工作。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以及委托专家、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审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召集起草部门、争议问题的相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后签署,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查。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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