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出台和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时间; (六)立法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七)调研论证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政府规章立法建议。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众征集到的政府规章立法建议,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符合立项条件,可以立项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予以立项;对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条件不充分及不属于立法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进行全面立法预测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年度工作计划,在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查之前,应当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相关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可行、合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重复上位法条文,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