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永宁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2016-10-27 17:10:47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关于在永宁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永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永宁县自2016年9月23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及机构设置的通知》(宁编办发〔2015〕54号),明确将市县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监督职责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2015年10月22日,永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的通知》,批准成立永宁县不动产登记局,由永宁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受理、调查、审核、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同时,成立永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隶属于永宁县国土资源局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永宁县辖区范围。自2016年9月23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永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则上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9月23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再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登记,土地及房屋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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