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政府购房补贴涉及商品房合同注销与变更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8-02-05 12:25:26 来源:贵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关于享受政府购房补贴涉及商品房合同注销与变更有关规定的通知

  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推进商品房去库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2015年11月和2016年4月,贵溪市先后出台《关于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贵府办字〔2015〕178号)及《关于引导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落户的意见(试行)》(贵办发〔2016〕4号)和《关于印发贵溪市城区购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贵府办发〔2016〕5号)文件,实行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经研究决定,对购房已享受政府补贴涉及商品房合同注销与变更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合同注销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备案后,因工作调动、信用不良贷款等特殊原因需注销备案的,已享受政府补贴款的需要退回。

  二、合同变更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定备案后,如因离异、过世等家庭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如原买受人姓名有一人不发生变化的,享受的政府补贴款不需要退回;如购房合同买受人变更为直系亲属的,在办理合同变更时,原则上补贴只退不补,即申请人为城镇居民变更为农村及外来人员的,政府不追加购房补贴款,申请人为农村及外来人员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多出政府补贴款差额需要退回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业务。

  如因开发企业项目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购房户需要在同一小区同一楼盘换购其它房屋的,享受的政府购房补贴款不需要退回。如换购房屋面积减少,减少面积部分据实退回政府补贴款,面积增加部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款。

贵溪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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