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源头防控,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按照衡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衡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衡医保【2019】20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20日开展我县定点医药机构的申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我县县域内所有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包括枣强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枣强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定点医院、定点门诊); 2、我县县域内有意向成为医疗保障定点的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7、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7、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一)医疗机构 1、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或其他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3、釆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满3年的; 4、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 5、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医疗机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6、医疗机构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二)零售药店 1、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 2、法定代表人、零售药店或主要负责人被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3、釆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未满3年的; 4、同一统筹区内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零售药店,任意一家零售药店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5、零售药店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申报材料: (一)定点医院及定点门诊: 1、承诺书; 2、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四份,双定点一式五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 5、医药机构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医用设备清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及医用设备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 1、承诺书; 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四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五、申报评估及纳入流程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重新评估及纳入流程为:发布公告、受理申请、现场考察、集中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协议、结果公示。 六、申报时间: 2019年5月20日前 七、报送地址: 1、原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原来所属经办(枣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枣强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报送材料,其中双定点身份的向枣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 2、新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医保定点、或成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双定点的向枣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 3、新申请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的向枣强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报送。 八、逾期未上报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咨询电话:枣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239977 枣强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 8222813 申报材料下载:邮箱账号zqyibao9977@163.com 密码:zq8239955 枣强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