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店铺消防安全告知书

2019-11-14 08:00:00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了进一步加强沿街店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让每位居民远离火灾,我们特别提醒各业主严格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十个方面:

(一)要自觉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二)人员严禁在店铺内住宿。

(三)不得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四)每日关铺前须断开电源总开关,商铺用电开关及其他开关、插座须保持完好,如发现损坏,须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五)严禁在店铺内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严禁在室内设置电动车充电装置和存放电瓶车。

(六)不得将商品、货物、手推车等摆放于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

(七)不得破坏或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使用。

(八)店铺内须配置灭火器材,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店铺内应安装火灾探测装置,店铺使用者应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

(九)对存在火灾隐患无法完成整改的,单位应当自行停业,确保消防安全。

(十)店铺应使用阻燃材料装修,且应具备1小时以上耐火极限。店铺门窗、通道不应设置不可开启的防盗窗、铁栅栏等一切阻碍消防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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