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解读说明

2018-07-02 08:00:00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海宁市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1.上级政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将脱贫攻坚作为“十三五”期间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来抓,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省政府2017年9月下发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对因患大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地户家庭,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嘉兴市政府2016年9月下发了《嘉兴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明确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2.品质生活要求。海宁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市的奋斗目标,将“品质生活”作为全市发展“黄金五年”的“五大战略”之一。市委十四届二次全委会作出了《关于建设品质生活的决定》。接下来的社会救助重心工作要以“建设品质生活”作为重要工作指南,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扶贫帮困总要求,切实做到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救助,动态化管理,确保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一个也不能少”。此外,周边海盐、平湖等县市均已出台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

   3.困难群众需求。社会救助以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群众为帮助对象,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和基本民生的“安全网”。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是完善社会大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使我市的贫困救助从单一的收入型救助迈向收入型与支出型两种救助并存,切实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充分体现社会救助“兜底线,保最低”的实质。

  (二)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医疗、就学困难,提升家庭生活品质

  (三)起草依据

  依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嘉兴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6〕51号)制定。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2018年4月开始由海宁市民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先后入户走访了斜桥镇、海洲街道、硖石街道、袁花镇四个镇(街道)的13户因特殊原因造成刚性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认真聆听记录困难群众的切实需求,为办法制定提供现实依据,并于4月下旬起草形成了《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期间多次征求人社、公安、财政、教育、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修改意见。5月中旬,沈勤丽副市长听取了关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专题汇报,5月23日就《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经民政局法制科审核后形成送审稿。5月25日,《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由法制办(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5月28日由海宁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倪继红签署后,提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5月29日经曹国良市长签署后,文件于2018年6月1日公开印发。

  三、《救助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为更好的深入理解领会《救助办法》的内容,有关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其家庭的就医、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2.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条件

  1. 家庭收入及支出要求: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2)前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就医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

  2.家庭财产要求: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限额标准为我市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即货币财产限额标准=月低保标准×48个月×家庭人数。

  (2)家庭房产: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①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②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2套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

  ③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外,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1套其他购置、继承、赠与等普通商品住房。

  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套。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可有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申请时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一辆价值15万元以内的生活用车。

  (四)救助内容

  1.基本生活救助。

  (1)全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差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救助。差额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2.医疗救助。

  参照本市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教育救助。

  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教育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经上述救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特殊情况需提交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解读机关:海宁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明芬

  联系方式:87015393

 

  政策原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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