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07-02 08:00:00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海宁市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分指导思想、指导原则、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工作要求、附则六部分。

1、实施单位及时间。在各镇(街道)的具体指导下,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在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稳步推进。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每年进行一次成员资格认定。

2、认定方式。分为依法认定和民主认定两种。依法认定有资格确认、资格保留和资格丧失三种;民主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3、认定程序。依法认定的步骤有调查摸底、名单公示、会议确认、登记备案;民主认定的步骤有申请、初审、会议表决、公示、登记备案。

三、解读部门

《指导意见》由海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并负责解读;

解读人:张江浩          

联系电话:0573-87015303

 

政策原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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