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11-23 08:00:00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海宁市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文件名称及编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3号),编号:FHND01–2017–0002

    二、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为全面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二)政策措施

1.主要内容:明确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等,同时对抓好贯彻实施提出工作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地域范围为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

3.适用标准:对志愿申请并审核通过的,依法依规发放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并提供居住证配套政策服务;对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

4.适用期限:自发文之日起长期适用,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术语释义:无专业术语。

(三)其他事项

1.新旧政策差异:①全面停发本式《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改为按要求发放全省统一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②申领条件新增“连续就读”一项。

2.注意事项。①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通过签注实现居住证的动态管理。②对一些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可以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

3.后续工作考虑。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海宁市新居民事务局;

2.解读人:陈铭(海宁市新居民事务局登记管理科科长);

联系方式:87288975。

政策原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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