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11-23 08:00:00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海宁市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58号)等文件,制定了《海宁市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适用于皮革时尚小镇、阳光科技小镇,海宁经济开发区〔含尖山新区、纺织产业园(丁桥)、包装产业园(斜桥)、机电产业园(盐官)〕、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等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内容、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一)改革内容:包括六项改革措施,分别为免于环评手续、实行网上在线登记、降低环评等级、精简环评内容、开展承诺备案管理和改革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工作重点: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保障措施: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中介管理和强化责任落实。

三、特别说明

《实施方案》的整体框架、条文内容等基本按照上级文件格式编制,其中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一)本方案与省政府、嘉兴市政府指导意见不同的内容

1.充分利用市环保局信息化系统、投资项目2.0系统,在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网站登记备案的基础上,报告书、报告表项目也全部采用网上申请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实现“一次都不跑”。

2.为了更精准的评价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及防治措施,我市将应急预案备案时间由项目投产前调整为投产后一年内;同时结合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实际情况,将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由投产前调整为投产后一年内。

(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问题

为让更多建设项目享受改革,我市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省政府规定的负面清单(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为准,不增加其他重污染项目,如印染、制革、电镀等。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海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姚丹;

联系方式:87288489。

政策原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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