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处罚公告

2020-12-22 08:00:00 来源:中国南湖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精神,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嘉兴市鼎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 [详见名单,吊销处罚决定书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nanhu.gov.cn/)],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

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放所第二批吊销企业(37家).xlsx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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