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慈溪市已完成浙江省环保督查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的整改工作。现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编号二十)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目标 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协同监管机制,将全市煤炭经营企业、重点用煤企业和燃煤电厂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煤炭质量管控。 二、整改措施 (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2019年6月底前,由市发改局牵头,建立市级煤炭质量管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二)2019年6月底前,组建由市级煤炭质量管控协同监管成员单位及第三方煤炭检测机构等参与的质量抽检工作小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检行动,其中定期抽检每季度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三)健全监管机制。建立煤炭质量协同监管名单,加大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对抽检中发现的煤质不达标企业责令其整改;对未能及时整改的企业,上报宁波发改并在“信用宁波”平台对其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于后期复查,直至完全达标合格。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组织召开了全市煤炭使用和经营企业煤质监管机制部门意见征求会 (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慈溪市煤炭使用和经营企业煤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完成了我市5家涉煤企业告知性备案。 (四)完成了5家涉煤企业2轮次煤质抽检,其中与宁波第一批次抽检重合的4家燃煤质量全部符合宁波要求,其余家次符合我市煤质管控要求。 (五)对我市现存47家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企业(单位)进行排摸,未发现2019年开展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8日至1月24日 联系电话:0574-89281468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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