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26号)文件精神,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01月01日至03月11日间,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裁员率低于3.8%(含)的参保企业受理了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返还标准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现将企业稳岗返还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举报电话:63938012。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