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0-02-03 08:00:00 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余姚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余姚市公安局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来自湖北等疫情高发区的人员及与该类人员有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不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报告,拒不落实居家医学观察的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并送集中隔离点强制集中医学观察;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三、旅馆(民宿)、企业等单位以及出租房屋房东应当对旅客、用工以及租客实名登记,发现湖北等疫情高发区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隐瞒不报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四、不服从检查卡点查验管理,拒绝配合检查、逃避检查,冲闯卡点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五、公然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殴打医务人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六、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七、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八、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疫情、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刑事拘留。

党员、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余姚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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