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新昌县丰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2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新市监案字[202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