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 号)有关规定,下列51台上道路拖拉机(详见附件)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属于所有人申请注销的,现依法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不得上道路行驶。 特此公告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8日 |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 号)有关规定,下列51台上道路拖拉机(详见附件)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属于所有人申请注销的,现依法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不得上道路行驶。 特此公告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