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依据及程序

2020-09-18 08:00:00 来源:临海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

15.农业保险条例

16.植物检疫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1.农药管理条例

2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4.兽药管理条例

2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9.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0.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3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3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34.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35.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36.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37.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38.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39.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40.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列

41.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42.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

43.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44.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5.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

46.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47.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48.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9.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50.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51.浙江省活畜交易管理办法

52.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以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1、有违法行为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立案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当事人(以下简称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

五、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是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九、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保存登记清单》。

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妥善保管。

十、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问题,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依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十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无当理由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三、案件调查完毕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并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十五、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十五、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附: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强制流程图

 

 

 

 

 

其他行政行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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