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启利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 台州启利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吊销企业处罚决定书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吊处〔 2020 〕326号至334号 当事人:台州启利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2020年4月3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市场主体信息协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核查文件附件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州启利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登记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涉虚假。4月15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2月31日前,当事人以住所自主申报的方式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设立登记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澄江街道、东城街道、院桥镇等地方(自主申报)。在设立登记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黄岩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等住所使用证明资料,注明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权人为“马宗良”、“张会茂”、“符严”等信息。2020年4月,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权人信息与实际产权人信息不符,或是虚构的住所信息;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权人信息查无此人;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门牌证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权人不一致,或无相关门牌登记信息。4月15日,本局通过黄岩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涉住所虚假登记公示》,依法就当事人涉嫌虚假设立登记行为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个月内,责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本局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至今,未有相关人员向本局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所邮寄《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6月15日前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至今,未有相关人员到本局接受调查。在4月底前,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情节,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7月1日,当事人均因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9年度报告,又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查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资料系虚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设立登记时住所信息; 2.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系虚构的; 3.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系虚构的; 4.当事人设立登记提供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为虚构; 5.本局现场核查证明,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系虚构的; 6.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各2份,证明当事人查无下落; 7.其他证明材料。 因以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2020年8月12日,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吊告〔2020〕326号至3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取得登记时提供的企业住所信息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鉴定当事人住所虚假,违法行为一直无法纠正,其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台州启利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拟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附: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