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黄岩区金曼厨具铺: 台州黄岩区金曼厨具铺因构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吊销企业处罚决定书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吊处〔 2020 〕325号 当事人:台州黄岩区金曼厨具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1003MA2DXUCQ3K 住所(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草坦路村23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连晋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42519XXXXXX2659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建省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498号
2020年4月23日,根据对遗漏的涉《关于做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市场主体信息协查工作的通知》文件所列的名单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涉虚假。同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26日,当事人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设立登记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草坦路村23号(自主申报)。在设立登记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台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材料,注明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权人及联系电话为“李雪梅 13216490321”。2020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江口街道草坦路村23号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相符,且实际所有权人未向当事人出租或出借该房屋。4月23日,本局通过黄岩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涉住所虚假登记公示》,依法就当事人涉嫌虚假设立登记行为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个月内,责令你单位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本局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至今,未有相关人员向本局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4月26日,本局向连晋满身份证住所邮寄《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6月15日前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至今,连晋满未到本局接受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资料系虚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设立登记时住所信息; 2.江口街道草坦路村23号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系虚构的;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系虚构的; 4.当事人设立登记提供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为伪造; 5.其他证明材料。 因以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2020年8月12日,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吊告〔2020〕32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取得登记时提供的经营场所信息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属于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当事人住所虚假,违法行为一直无法纠正,其性质严重。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台州黄岩区金曼厨具铺的营业执照。 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