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岩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10-19 08:00:00 来源:黄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应急202043

                                                      

 

关于印发《黄岩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安监中队)

   现将《黄岩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020415

 

黄岩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台安监管〔20184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及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84616006市民热线“12345”、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投诉或者以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受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黄岩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内容视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或转交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办理。对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监管部门采取以下行政措施的。

1.责令限期整改、警告或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奖励500元;

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或暂扣许可证的,视情奖励3000元至5000元;

3.吊销有关许可证或提请关闭、取缔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4. 依法给予财产性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2.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3.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4.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不得累计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以上奖励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最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 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  黄岩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交由各乡镇街道查处的,奖金由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需由案件经办人员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请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审批管理规定审批,举报人签名领取。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69号)的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金予以追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929日印发的《黄岩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安监〔20145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请表

 

举报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被举报当事人


地  址


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查处情况


奖励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 收

       签收人: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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