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损失情况、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补种树木、野生动物数量等) 2020年1月24日上午,我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溪镇黄官兴经营的野生动物店铺内查获冰冻的黄麂类动物1只、半整的1份、头部1只、肉1块、野猪类动物腿5只等野生动物及制品。经查,黄官兴除向狩猎队收购过一只合法猎捕的野猪外,其他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均不能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经鉴定,全部野生动物及制品共价值7750元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及制品; 2、罚款23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