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11 10:10:45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照河北省和唐山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但在当前疫情严峻的形势下,仍有个别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和间接接触者心存侥幸,隐瞒实情不报、缓报、谎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部分人员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影响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为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好新型肺炎疫情攻坚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3.... 。

二、严厉打击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宽严相济的处罚情节

(一)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自首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

(二)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本通告发布后,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不投案、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悔改、不收敛,一意孤行、躲避打击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情节。对参与或庇护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经查实,一律移交市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支持配合和检举揭发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支持配合打击新型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并给予依法保护。举报电话:110或253632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遵化市委政法委员会 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检察院

遵化市公安局 遵化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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