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2020-02-17 09:38:02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遵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 遵化市清心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清心大药房销售的板蓝根颗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顶格罚款5000元。

★案例二 遵化市华明南路欣阳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华明南路欣阳商店销售的非医疗器械型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顶格罚款5000元。

★案例三 遵化市泽康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泽康大药房销售的生脉饮(党参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顶格罚款5000元。

★案例四 遵化市德众堂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德众堂药房销售的肺宁颗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顶格罚款5000元。

★案例五 遵化市谦瑞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谦瑞大药房销售的碘伏消毒液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顶格罚款5000元。

★案例六 遵化市泰康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泰康大药房销售的非医疗器械型一次性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顶格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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