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管理,创造良好道路通行环境,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交通安全通畅、街景整齐美观,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至东二环路、西至工业园区的园区路、南至黎河桥斜拉桥、北至北三环路。 二、城区内所有车辆停放必须在划线的停车泊位内依次、有序、顺向停放。本通知所称停车泊位,包括:主干道路两侧、人行便道以上、其他公共部位施划的车辆停车标识。 三、城区范围内的公交车、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供公交车、出租车临时停靠使用,严禁长时间占用。其他车辆不准占用专用车停车泊位。 四、对违反停放规定的机动车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拍照,固定违规证据后录入公安交警系统;对违反停放规定的非机动车,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规处罚。现场无法确认车主,不能现场处罚的,将非机动车辆依法扣留,车主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对阻挠、干扰城管、交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