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3-18 17:22:15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改善服务、优化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制定以下措施。

  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1.坚持市场准入公平。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一视同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加大垄断行业领域开放力度,不得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参与组建联合投资基金。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坚持政策享受公平。民间投资在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严格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营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申报争取中央投资项目、安排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时,做到信息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持续狠抓国家及我省已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3.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时,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有序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深化“放管服效”改革

  4.持续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简政放权各项要求,确保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以及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禁止搞变通、打折扣,切实打通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对全省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加快手续办结,优化政务服务。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5.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制定出台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把相关事项、流程、要求等以政府规章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制定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报建、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审批的事项、流程、政策等,实行清单管理,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省直部门全面梳理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层级、收费标准、中介服务、申报资料要求等,做到一项审批对应一本清单、清单之外无要求。清单要坚持最简最优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一律取消。清单要向全社会公开,原则上全省系统统一执行。清单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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