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公示公告

2019-08-12 08:00:00 来源:大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访问量9146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县政府委托大悟县发改局起草《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发改局高度重视,成立起草专班,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6号)等规定,于5月中旬完成初稿起草工作,组织召开多次座谈会、讨论会,形成了《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现予以公开公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月15日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到583883673@qq.com邮箱,联系人:陈其才:18671255316。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6号)等规定,结合大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审批、设计和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坚持限额设计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依托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铁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发改局汇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资金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设资金来源和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个数、投资计划总额度;

(二)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年度计划投资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必须优先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选取,重点包括:

(一)续建项目;

(二)主要由国家或省投资建设,要求县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计划新开工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必要时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未经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研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项目,县发改局要牵头开展前期研究,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履行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程序。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审批。优化审批流程,运用并联审批、容缺办理等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对县本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对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于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二)对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省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评估论证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严格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同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环节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自然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确定方案设计。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视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是资金安排和下达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县财政局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确定的预算价应作为工程招标或工程发包的招标控制价。

凡施工图设计超限额设计或不符合初步设计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县发改局负责依法对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不宜实行项目法人制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廉政风险告知书制度,在项目审批时予以告知,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工程实施、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县直各单位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