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宁中卫医罚[2020]008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李冰洁地址(住址):西宁市南川西路公安局家属院1号楼3单元602室性别:女民族:汉族电话:16697061241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410621200010230529 本机关依法查明李冰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3日在西宁王观民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激光祛痣医疗美容活动。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2页;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马乃生询问笔录1份3页;李冰洁询问笔录1份2页;患者消费记录复印件1份1页;激光治疗记录复印件1份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城中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城中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0 年 8 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