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宁中卫医罚[2020]007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西宁王观民医疗美容诊所 地址(住址):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5-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观民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3911538779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630102195112140015 本机关依法查明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3日西宁王观民医疗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冰洁在激光室内进行激光祛痣医疗美容活动。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1页;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马乃生询问笔录2份5页;李冰洁询问笔录1份2页;患者消费记录表1份1页;激光治疗记录1份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城中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城中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0 年 8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