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辉县市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2020-01-09 12:10:27 来源:辉县市人民政府 作者:时间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辉县市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为加快乡镇和街道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以新时代党的建设为根本的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19〕11号)、《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办〔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市直各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下放到乡镇和街道,确有需要下放乡镇和街道承担的工作职责,必须经过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下放到乡镇和街道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相关经费一并下放到乡镇和街道。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乡镇和街道下放工作职责。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乡镇和街道承接能力。

(三)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要与县乡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和街道职责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编办、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编办为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市直各部门、乡镇和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工作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市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市联席会议按规定对申请下放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核法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准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乡镇和街道的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下放乡镇和街道的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列入乡镇和街道权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

五、相关工作要求

市直各部门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乡镇和街道承接能力,尊重乡镇和街道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乡镇和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乡镇和街道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市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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